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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93号原告刘某,男,满族。委托代理人侯俊伟、李子倩,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雪,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齐文新,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隽婷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