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93号原告刘某,男,满族。委托代理人侯俊伟、李子倩,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雪,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齐文新,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隽婷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