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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