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凯乐与被上诉人陈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凯乐,陈力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凯乐,住明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力强,住齐齐哈尔市。上诉人陈凯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凯乐、被上诉人陈力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继红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