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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小红与被执行人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红,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黄小红,1969年12月4日。被执行人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南区江南工业新辉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李丽雄。申请执行人黄小红与被执行人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港南劳人仲字(2014)第287-56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小红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在贵港市国家税务局的出口退税款,用于偿还本案的债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小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港南劳人仲字(2014)第287-560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吴勇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照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