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胡静波与朱仙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胡静波,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朱仙花,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胡静波与被执行人朱仙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按月提取被执行人朱仙花及其丈夫胡显达所有的退休工资等收入,并依法查封胡显达名下位于黄坛镇新华村上场头自然村的两块集体土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59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昊明审 判 员 黄德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宁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