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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郝某与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144号申请人郝某。被申请人褚某。本��在执行申请人郝某与被申请人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13日,被申请人现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利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