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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28号原告:陈某甲,学生。法定代表人:牟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华永水。被告:陈某乙,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的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 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詹伟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