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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浩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玄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浩天源贸易有限公司,承德市玄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浩天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建军,经理。被执行人承德市玄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西存,经理。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浩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玄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浩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市玄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秋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