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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应兆贵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兆贵,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4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兆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山东路20号9101号。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华。上诉人应兆贵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应兆贵,被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27日,赵云以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区分公司负责人名义向原告应兆贵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上写明“今借到应兆贵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注归还日期于2013年6月27日”,借条由赵云签字并加盖了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区分公司的公章。另查,2012年12月12日赵云持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到淮安市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区分公司,2013年11月19日淮安区分公司被淮安市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淮安区分公司设立及注销时使用的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均与被告在徐州市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存在明显不同。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成立了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赵云在成立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区分公司时所使用的公章并非被告的公章,其使用公章及设立公司的行为存在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应兆贵的起诉。上诉人应兆贵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错误。上诉人提供的借条及工商档案材料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庭审中被上诉人虽提出被上诉人在徐州市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与被上诉人设立、注销淮安区分公司公章存在明显不同,但上诉人认为,在被上诉人未报案情况下,在未撤销分公司设立、注销工商登记行政行为情况下,不能认定有经济犯罪嫌疑。当今建筑市场设立分公司比比皆是,一个公司刻制几枚行政公章分发分公司是正常的,国家没有强制规定行政公章一个公司只刻一枚,而且必须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一审法院不能以此确定有经济犯罪嫌疑。现经查注销分公司其经办人就是本案的被上诉人代理人徐兆平,不难看出设立、注销分公司是被上诉人的行为,被上诉人应为其分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期间,上诉人应兆贵提交任命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扬子晚报遗失证明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区分公司是合法有效的。被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质证意见:1、该证据原审即存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2、该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3、既使存在原件,也只能表明案外人赵云通过伪造印章的方式自行刻制被上诉人印章,并不能表明赵云与被上诉人存在任何隶属关系。4、上诉人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证明,是2013年10月被上诉人发现犯罪嫌疑人赵云以被上诉人名义在淮安市淮安区成立分公司,实施系列合同诈骗行为后,被上诉人指令徐兆平找到犯罪嫌疑人赵云,要求立即注销淮安区分公司。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案的争议焦点:涉案纠纷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即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区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借条等证据的内容显示,赵云使用在公安机关没有备案登记的署名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章,设立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区分公司,并使用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区公司的公章与应兆贵发生借贷关系。被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赵云经手使用未备案的公章实施的行为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尚需审查赵云使用公章行为与被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何种关系及被上诉人对赵云实施的行为是否明知、或明知但不表示反对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在上述事实未查明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淮安区分公司设立及注销时使用的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与被上诉人在徐州市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存在不同,即认定涉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沈慧娟代理审判员  厉 玲代理审判员  曹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