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许联合与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联合,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62号申请人:许联合,农民。被申请人: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277号上海嘉苑13幢1单元1601室。法定代表人:宋成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联合与被告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联合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岳西支行营业部1782××××账户存款311000元。本院认为:许联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岳西支行营业部1782××××账户存款311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发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