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中刑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彦某刑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刑执字第186号罪犯李彦某,男,195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系山西省闻喜县。现羁押在永济监狱。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闻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彦某因犯抢劫(未遂)、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于二O一五年二月一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彦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2次,余7.5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彦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2次,余7.5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本院认为,罪犯李彦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彦某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邓飞审 判 员  张保和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