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俞惠国与苏州雪飞狐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惠国,苏州雪飞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俞惠国。被告苏州雪飞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阳澄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英明。原告俞惠国诉被告苏州雪飞狐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鸣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俞惠国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惠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俞惠国负担。审判员 王鸣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