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7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南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朱云飞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77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南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龚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云飞,无固定职业,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宁波南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朱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34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779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