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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炳杭与刘志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杭,刘志汇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8号原告:陈炳杭,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李炳球,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锡棋,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汇,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陈炳杭诉被告刘志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炳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8.88元,由原告陈炳杭负担。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伙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