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潘家付与罗光玉、郑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潘家付,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勇,四川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光玉,男,汉族,1958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朝君,男,汉族,1968奶奶3月6日出生。关于原告潘家付与被告罗光玉、郑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已于2014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罗光玉、郑朝君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潘家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南溪执字第5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郑朝君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南溪支行账户中的人民币5510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壹佰圆)。二、扣划被执行人郑朝君在一般那是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23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叁佰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