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斯忠书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梁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斯忠书,梁建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番禺区。负责人:熊力,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海鑫、李丽君,均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忠书,男,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建文,男,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斯忠书、梁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宇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