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杜振和与饶仙逢、曾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和,饶仙逢,曾祥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杜振和,住福建省清流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9004090515.被告饶仙逢,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曾祥华,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和与被告饶仙逢、曾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饶仙逢、曾祥华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振和撤回对饶仙逢、曾祥华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开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桂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