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与被告靳建岭、夏秋稳、姬玉磊、李梅、赵善坤、曹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靳建岭,夏秋稳,姬玉磊,李梅,赵善坤,曹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金初字第000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徐丽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洪涛,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该行员工。被告靳建岭,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夏秋稳,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姬玉磊,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梅,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赵善坤,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曹小梅,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与被告靳建岭、夏秋稳、姬玉磊、李梅、赵善坤、曹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