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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15调确2民事裁定书 张娟娟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娟娟,严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张娟娟,女,1989年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杨庙乡严湾村张庄组**号,身份证号3403231989********。申请人:严兵兵,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杨庙乡乔圩村后严组**号,身份证号3403231990********。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娟娟、严兵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娟娟、严兵兵因婚约财产纠纷,于2015年1月26日经固镇县杨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张娟娟与严兵兵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张娟娟所有陪嫁物品折抵严兵兵的彩礼,并自愿返还严兵兵彩礼15000元及四金;严兵兵放弃对其他彩礼的追索权;双方之间的婚约财产纠纷经本次调解一次性了结,协议签订后任一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不得影响对方的生活及声誉;协议达成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与违约��一方反悔或违约应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付违约金30000元,且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五份,当事人及司法机关各执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现本院依法确认第二项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士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