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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5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邦文、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邦文,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5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邦文,男,1968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2号。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国俊,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兵,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邦文与被上诉人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邦文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邦文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邦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2元减半收取8136元,由上诉人陈邦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成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