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金祥与陈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祥,陈伟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王金祥,男,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彭雪梅,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伟宁,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城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祥诉被告陈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祥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8元,全额退还原告王金祥。审判员 杜小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