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英琳与被执行人赵春霞、金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英琳,赵春霞,金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珲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金英琳,女,朝鲜族,职员,住珲春市。被执行人:赵春霞,女,朝鲜族,职员,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金光春,男,朝鲜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金英琳与被执行人赵春霞、金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高振玉审判员 邢德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