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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刑更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罪犯郑华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78号罪犯郑华伟,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潼南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墨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华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1年2月23日、2012年5月24日、2013年7月22日、2014年11月21日裁定对罪犯郑华伟共减刑四年零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郑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华伟自上次减刑以来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提请假释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可以假释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华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邱开荣人民陪审员吕志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韬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