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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王策与苏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策,苏志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135-1号申请人:王策,男。法定代理人:王文强,男。被申请人:苏志明,男。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2015)莒民保字第1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由日照市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浩宇停车场内的鲁LDQ8**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李玉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