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曹群珠与闫刚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群珠,闫刚悦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曹群珠。被申请人闫刚悦。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张开民保字第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闫刚悦驾驶的冀G×××××号威志牌轿车实施了扣押。现被申请人闫刚悦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闫刚悦驾驶的冀G×××××号威志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