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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曹群珠与闫刚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群珠,闫刚悦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曹群珠。被申请人闫刚悦。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张开民保字第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闫刚悦驾驶的冀G×××××号威志牌轿车实施了扣押。现被申请人闫刚悦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闫刚悦驾驶的冀G×××××号威志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