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6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叶志南与马央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南,马央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614-3号申请执行人:叶志南,被执行人:马央冲。本院在执行(2014)浙慈证执字第45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叶志南诉被执行人马央冲公证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另案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614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