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元金与杨明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元金,杨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朱元金(曾用名朱延金)。被执行人杨明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明林在十堰市黄龙镇斤坪村的债权(以16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