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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元金与杨明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元金,杨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朱元金(曾用名朱延金)。被执行人杨明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明林在十堰市黄龙镇斤坪村的债权(以16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