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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丘洋福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洋福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丘洋福,男,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5年2月3日英检刑诉(2015)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洋福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扬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洋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丘洋福在英德市浛洸镇福园村委会以收受莫某甲、莫某乙、吴某松等“彩民”投注的的方式进行外围“六合彩”赌博,共收受赌注51118元,后报给上线张水池(在逃,另案处理),并以此收取一定比例的赌注作为报酬,获利2800元。2014年10月28日21时许,丘洋福在浛洸镇福园村委会鹤子山组士多店内接受地下六合彩民赌注时被英德市公安局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丘洋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聚赌人员莫某甲、莫某乙、吴某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有公安机关立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洋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赌博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定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丘洋福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蓝伟明人民陪审员  林伯根人民陪审员  朱光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