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福清市星辰娱乐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福清市星辰娱乐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榕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赵友冬,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晓萍,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福清市星辰娱乐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凤凰路**号*层。投资人俞忠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福清市星辰娱乐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28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在福清市,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16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由福清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菊生执行员 金 松执行员 朱龙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润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