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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二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子琴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496号罪犯张子琴,女,出生于1981年8月25日,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子琴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刑;2005年1月10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权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7年4年27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减刑两年四个月,剥权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9年9月16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两年三个月,剥权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6月12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两年,剥权政治权利七年不变。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在青海省女子监狱公开庭审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子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获得省劳积1次;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春兰减刑2年(刑期至2015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李 俐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振凯马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