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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引印染厂,郓城县亚世集团端正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雅美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486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晨,该公司法务。被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3号国泰时代广场B座。法定代表人陈晔。被告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锦丰镇华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惠兴。被告张家港市引印染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锦丰镇洪桥村。法定代表人陆正平。被告郓城县亚世集团端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郓城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新波。被告山东雅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工业园滨河路333号。法定代表人舒忠峰。被告淄博金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张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印染厂、郓城县亚世集团端正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雅美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