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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祥发与姚庆余、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85号原告黄祥发。被告姚庆余。被告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庆余。被告卜位坤。被告赵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祥发与被告姚庆余、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卜位坤、赵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而未按规定足额预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