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祥发与姚庆余、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85号原告黄祥发。被告姚庆余。被告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庆余。被告卜位坤。被告赵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祥发与被告姚庆余、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卜位坤、赵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而未按规定足额预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