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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宗明与王建安、林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宗明,王建安,林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林宗明,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王建安,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建兵,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荔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安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安名下有别克牌小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第43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建安所有的别克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林晓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