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曾林发与徐鸿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林发,徐鸿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曾林发,男,1961年7月28日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徐鸿运,男,1964年3月3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徐鸿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徐鸿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鸿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