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民初字第0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明生与练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生,练绍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民初字第02296号原告李明生,男,1964年10月6日生。被告练绍龙,男,1966年11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袁德新,江西新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生与被告练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七百八十四元减半收取八千三百九十二元,由原告李明生承担。审 判 长 管东长人民陪审员 宋秋波人民陪审员 李丽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