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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民初字第0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明生与练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生,练绍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民初字第02296号原告李明生,男,1964年10月6日生。被告练绍龙,男,1966年11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袁德新,江西新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生与被告练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七百八十四元减半收取八千三百九十二元,由原告李明生承担。审 判 长  管东长人民陪审员  宋秋波人民陪审员  李丽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