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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商)初字第29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蓝空印刷厂与北京四汇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蓝空印刷厂,北京四汇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商)初字第29065号原告北京蓝空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法定代表人董玉山,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波,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辉,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四汇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17号(住宅)楼2201室。法定代表人潭文革。原告北京蓝空印刷厂(以下简称蓝空印刷厂)与被告北京四汇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汇书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有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宝荣、丁京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空印刷厂委托代理人杨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汇书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蓝空印刷厂起诉称:四汇书源公司陆续委托蓝空印刷厂印装图书,截止至2012年6月20日仍欠付印装费用117568元,四汇书源公司出具了欠款说明。2013年8月8日,四汇书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潭文革再次确认欠款事实,并承诺在2013年12月25日前还清,但仅于2014年2月18日指示昆明新知集团有限公司代为还款2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蓝空印刷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汇书源公司支付剩余印装费用95568元,支付利息损失(以95568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四汇书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起,四汇书源公司多次向蓝空印刷厂发出订书单,委托蓝空印刷厂印制图书。后经双方对账,四汇书源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出具欠款说明一份,载明:“截止2012年6月20日,四汇书源公司共欠蓝空印刷厂印装费用117568元。”2013年8月8日,四汇书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潭文革在上述欠款说明下方手写:“本人确认,于2013年12月25日前还清。”出具欠款说明后,四汇书源公司仅于2014年2月18日委托昆明新知集团有限公司向蓝空印刷厂付款22000元,余款95568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蓝空印刷厂提交的欠款说明、银行转账凭证、订书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四汇书源公司通过订书单的形式,明确开本、成品尺寸、印色等印制条件,委托蓝空印刷厂印制图书,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蓝空印刷厂依据订书单的要求交付了图书,四汇书源公司应依约支付印装费用。经双方对账后,四汇书源公司确认尚欠蓝空印刷厂印装费用117568元,其法定代表人潭文革在欠款说明上手写承诺还款期限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四汇书源公司应于承诺的还款期限内给付欠款。现四汇书源公司仅给付22000元印装款,尚欠95568元未给付,故蓝空印刷厂要求四汇书源公司支付欠付的95568元印装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四汇书源公司未按时给付印装款,应当承担因此给蓝空印刷厂造成的相应损失,蓝空印刷厂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四汇书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四汇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蓝空印刷厂支付印装费九万五千五百六十八元;二、被告北京四汇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蓝空印刷厂支付利息(以九万五千五百六十八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八十四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四汇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有光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施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