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砚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9-05-20
案件名称
砚山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砚山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水平;杨远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砚执字第158号 申请执行人砚山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砚山县砚华东路县残联旁。 法定代表人叶开法,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李水平,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沾益县人,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沾益县。 被申请执行人杨远换,女,1983年8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沾益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砚山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水平、杨远换借款纠纷一案,云南省砚山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云砚证字第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云砚证字第242号执行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权利人砚山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14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到二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二被执行人,但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现需对二被执行人位于砚山县砚华东路72号警官小区1幢1单元601室住宅进行评估、拍卖,但评估、拍卖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权利人砚山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0元,未执行14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砚山县人民法院的(2015)砚执字第1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朝生 审判员 高德勇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维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