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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定军,陈小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刘定军,男,住湖南省慈利县竹叶坪乡南湖村。被执行人陈小惠,女,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南正居委会三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小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小惠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小惠在张家界市公安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小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的存款28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