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督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佳琦、於立群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佳琦,於立群,瞿广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督字第36号申请人王佳琦。被申请人於立群。被申请人瞿广。申请人王佳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於立群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被申请人瞿广对於立群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王佳琦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於立群于2013年10月6日出具的,并由瞿广在担保人处签名的借条一份。本院受理申请人王佳琦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2月2日发出(2015)杭萧瓜督字第36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於立群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被申请人瞿广对於立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本院发出支付令后无法送达债务人於立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督促程序。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来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