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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阳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汝来与被执行人甘溪镇高家庄机砖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汝来,旬阳县甘溪镇高家庄机砖厂,张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阳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梁汝来,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双河镇。被执行人:旬阳县甘溪镇高家庄机砖厂。经营场所:陕西省旬阳县甘溪镇高家庄村。被执行人张立福,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构元镇,甘溪镇高家庄机砖厂实际经营人。本院在执行梁汝来与旬阳县甘溪镇高家庄机砖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甘溪镇高家庄机砖厂向旬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本案的执行需要以合伙协议纠纷的判决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旬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爱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养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