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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刑更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罪犯陈文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21号罪犯陈文超,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澄江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澄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超犯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胡海东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1)玉中刑终字第153号刑事判决,撤销对原审被告人陈文超的定罪量刑,以原审被告人陈文超犯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把年龄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5月2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文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超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文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邱开荣人民陪审员吕志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韬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