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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刘德、李振勇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乳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中共党员,农民,乳山市下初镇胡家口村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大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农民,乳山市下初镇胡家口村主管会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宫涛,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俊丽、李静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孙大鹏,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宫涛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2月1日,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补充证据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6年2月1日,本院根据乳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决定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乳山市下初镇胡家口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该村主管会计被告人李某,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7.25水灾受损房屋维修补助资金及低保危房维修补助资金的过程中,虚报受损房屋维修费用,骗取维修补助资金人民币53882.5元,并侵吞低保危房维修补助资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1、7.25水灾补偿资金是市里派人入户核定的,村里没有虚报,取回发放后剩余5万多用于还村里的欠款,部分用于维修低保房房屋;2、低保危房维修房屋资金,修理韩某丙的危房,是镇上民政说让村委先回去修房,等补偿款下发后再给村里一样,所以村里先给韩某丙修的房;3、小麦补助款是李某说可以多报一些,他同意了,虚报的钱怎么花的记不清了。4、补助款领回来后,他让李某还村里的欠款,他没有贪污补助款,是用于村里超标的招待费,部分自己的车加油、送礼,这些资金都没有入账。综上,他没有把钱用于个人支出,故不构成贪污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骗取维修补助资金538823.5元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贪污行为,理由是乳山市民政局发放给胡家口镇的水灾受损房屋补助资金91000元,系乳山市民政局及下初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到胡家口村实地查看受灾户房屋受损情况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补助标准,被告人虽然主观上有骗取国家多发补助款的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但由于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补助款并没有按照被告等人虚报的数额发放;2、被告人从政府领取救灾款的行为应定性为受村民委托领取而不是受政府委托发放,从被告人领取到救灾款的一刻起,救灾款的所有权已经从政府转移到村民.被告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刘某和他商量他多报点救灾款用于村里的建设,他领取回款后,刘某说把群众自报的数发下去,剩下的钱用于清偿村里的没有入账的招待费,部分用于请客送礼,刘某的车加油、过路费,但都没有保留单据。、他与刘秀琴发放了三万左右的零工钱和危房补助款,零工钱是7.25水灾村里修广场和河道的的人工款,剩下的1万多交给刘秀琴保管。其辩护人提出李某贪污罪不成立,理由如下:1、李某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所以不构成贪污罪;2、被告人李某作为村主管会计,处于从属地位,不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乳山市下初镇胡家口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该村主管会计被告人李某,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7.25水灾受损房屋维修补助资金及低保危房维修补助资金的过程中,虚报受损房屋维修费用,骗取维修补助资金人民币53882.5元,并侵吞低保危房维修补助资金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物证、书证1、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务、文件清单及收款收据(1-35-36)。证实从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属处扣押涉案赃款75552.5元。2、关于7.25特大自然灾害受损房屋重建情况的验收报告(2-84-101),证实乳山市下初镇胡家口村村民委员会上报的7.25特大自然灾害受损房屋维修需要资金113390元的情况。3、下初镇7.25水灾低保危房维修补助资金发放表(2-103),证实下初镇政府向胡家口村韩某丙发放低保危房维修补助金7000元的情况。4、下初镇7.25水灾受损房屋维修补助资金发放表(2-105),证实刘某、李某到下初镇政府领取胡家口村7.25水灾受损房屋维修补助款91000元后,并将收集村民的印章盖在“领取人签名盖章”的情况。5、胡家口村2012年6月10日村账及7.25特大自然灾害受损房屋维修清单(2-106,108,109-124),证实胡家口村村民自报的7.25水灾受损房屋维修清单及维修补助资金实际发放37117.5元的情况。7、证明一份(2-127),证实被告人刘某自2001年9月担任下初镇胡家口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李某自2002年4月担任下初镇胡家口村主管会计。8、2013年3月11日户籍开车村委会向下初镇的用款申请及附件,证实胡家口村因修由7.25水灾造成的河坝、平塘、河道、山道等损失及栽树等产生的零工费用已全部由下初镇拨款付清,与刘某、李某骗取国家救灾款无关。9、被告人刘某、李某的户籍证明(2-125-126),证实被告人刘某、李某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韩某甲证实,2011年7月25日发水灾,灾后救助款式他村的主管会计李某到镇上领的钱,后来后李某跟韩某乙下发的给受灾户了,钱没有经过他的手保管。他们村的小麦补贴都是每年年底,老百姓把自己的小麦亩数报到村里,村里统计汇总后由李某报到镇上,镇上直接打款到老百姓卡里,不经过村里,他没有保管过小麦补贴的钱。、证人刘某甲证实,7.25水灾的情况她不清楚,是李某下去发的,她没有经手。他们村的公款的底都是她统计的,她统计完后再将底交给李某记账,、证人冷某证实,“关于7.25特大自然灾害受损房屋重建情况的验收报告”上的签名是李某让他签的,李某说是受损房屋重建情况的验收报告,需要他签个名,他就签了,他没有到胡家口村进行验收,李某或者其他人没有给他好处费或者感谢费,他没有参与下初镇民政所的救灾款的发放工作。、证人张某证实,2011年乳山市7.25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给受灾群众发放了一些救济,胡家口村书记刘某和李某拿着91000元7.25水灾受损房屋维修补助发放表到他那里领的钱,当时发的是现金,足额发放了。2012年的时候,他跟刘某说要个手机,刘某问买个什么样的,他说买了2000元左右耳朵就行,刘某说这2000元刘某赞助了,他就答应了,后来刘某去他办公室给了他2000元现金。2014年底他跟刘某说近年是本命年,让刘某帮忙买个挂坠,刘某当时拿照片给他看,他选了一个,标签的价格是7800元,他记得刘某是在办公室给他的,他当时要给刘某钱,刘某没要;2013年又一次他闺女说要买手镯,他就打给刘某,让刘某联系买个手镯,买回来后,刘某给他打电话,他闺女开车拉着他去了,刘某让他闺女试手镯,还打电话让李某过去了,李某过去后,刘某说张主任给他闺女买了个手镯,让李某把单据收拾着,他给刘某钱,刘某没要,这个手镯花了1000元左右。刘某之所以给他上述财务是因为他是镇民政办的主任,刘某送他东西,主要是因为他照顾刘某,感谢他帮忙,刘某跟他说老百姓修房用不了上面发的7.25水灾救助款,他也没有对这笔钱是否花在老百姓身上进行落实。、证人姜某证实,2011年7.25自然灾害后,乳山市下初镇救助款是他发放的,胡家口村当时受灾情况挺严重的,户数比较多,他把胡家口村水灾受损房屋维修补助资金发放表交给了李某,让他回去先盖章,后来李某和胡家口村的书记刘某来民政所把钱领走了,当时足额发的现金。7.25水灾之后又给胡家口村韩某丙发放的7000元水灾低保危房维修补助资金,这笔钱是李某到民政所领取的。、证人韩某乙证实,2011年7月25日水灾后,村里的救助款是村主管会计李某到镇上领的钱,后来后他和李某去发放的,李某拿着以前统计的受灾情况的表和现金,他们照着表挨家挨户发的,统计表上面有老百姓报的维修房屋的用工用料数量,每户一张。李某没告诉他到镇上领了多少钱,两委开会的时候也没提到具体领了多少钱,他不知道村里是否截留过7.25水灾救助款,村里也没有开过会讨论节流部分救灾款用于处理不好处理的账目,村书记和会计以及其他两委也没和他商量过村里节流一部分救灾款。、证人郑某(修佐饭店)证实,刘某、李某到他们饭店里吃饭赊过账,到了年底刘某和李某一起来一次性付清,一般一年消费两三千的。他记不清刘某、李某2012年在他们饭店里欠多少钱。、证人刘某乙(粮管所饭店)证实,胡家口村书记刘某和李某偶尔到他饭店吃饭,他们都赊账,半年或者年底结账,刘某和李某一起来饭店付清,每年消费大约4000-6000元。、证人韩某丙证实,7.52水灾发生后,他家东山墙裂口了,刘某说农村搞危房建设,照顾贫苦户要给他修房子,村里安排人给他施工,后李某分两次给了他500元,说是施工工人的饭钱和买水泥和瓦的钱。水灾后李某找他要过印章。后来他听说村里受灾的很多人发了补助,他就问李某什么时候发钱给他,李某说他的房子受损太小,上面不给补助。、证人王某甲证实,7.25水灾后一个月左右,李某拿着“7.25特大自然灾害受损房屋维修清单(自报)”,表到他家让他填,他一共填了770元,后来在大队院里,李某把770元现金给他了,他就领过这一次钱,没领过别的钱了,“下初镇7.25水灾受损房屋维修补助资金发放表”他没见过,上面的盖章不是他盖的。、证人宋某甲证实,7.25水灾后李某和韩某乙付给他救灾款1800元,“7.25特大自然灾害受损房屋维修清单(自报),救灾户签名宋某甲金额1800元”上面签字不是他签的,手印也不他按的。他没见过“下初镇7.25水灾受损房屋维修补助资金发放表”,上面的盖章不是他盖的。、证人韩某丁证实,李某和韩某乙到他家给了他200元。“下初镇7.25水灾受损房屋维修补助资金发放表”他没见过,上面的盖章不是他盖的,他把印章给韩某乙用过。、证人高某证实,7.25水灾后李某按照他自报表付给他救灾款2700元,他没见过“下初镇7.25水灾受损房屋维修补助资金发放表”,上面的盖章不是他盖的,李某曾经和他要过印章用。、证人韩某戊证实,7.25水灾后李某按照他自报表付给他救灾款2730元,他没见过“下初镇7.25水灾受损房屋维修补助资金发放表”,上面的盖章不是他自己盖的,但上面的印章是他的印章。、证人李某证实,7.25水灾后他替他亲家刘明军向李某和韩某乙领取了救灾款2460元,“7.25特大自然灾害受损房屋维修清单(自报)”上面签字不是他签的,他没见过“下初镇7.25水灾受损房屋维修补助资金发放表”。、证人韩某己证实,7.25水灾后李某按照他自报表付给他救灾款2800元。、证人隋某证实,7.25水灾后李某按照他自报表付给他救灾款1750元。、证人韩某庚证实,7.25水灾后李某按照他自报表付给他救灾款810元。、证人韩某辛证实,7.25水灾后李某按照他自报表付给他救灾款4802元,是亲戚代领的。、证人韩某辛证实7.25水灾后李某按照他自报表付给他救灾款4802元、证人刘某丙证实,7.25水灾后李某按照他自报表付给他救灾款二千五六百元。、证人宋某乙证实,7.25水灾后李某按照他自报表付给他救灾款1850元、证人胡某证实,7.25水灾后李某和韩某乙按照他自报表付给他家(宋广启)救灾款3280元,村会计李某在发钱之前跟他要过印章。、证人刘某丁证实,7.25水灾后李某和韩某乙按照他自报表付给他救灾款488元。、证人宋某丙证实,7.25水灾后李某给了宋某云救灾款600元。、证人王某乙证实,7.25水灾后李某按照他家(宋广福)救灾款2100元。、证人韩某壬证实,她是韩福某儿媳妇,7.25水灾后她替韩福某向李某领取救灾款800元。、证人韩某癸证实,7.25水灾后李某付给他救灾款700元,“7.25特大自然灾害受损房屋维修清单(自报)”这个表不是他填的,村里没有按照表里面的2097.5元发放给他。(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供述,他和李某领会91000元救灾款后,从李某手里拿了不到8000元给张某2000元,还给他买的玉佩,再有给他自己加油的钱,剩下的让李某处理了一下外面欠的饭费、食品费等。他和李某虚报的小麦补贴用来还欠饭店的饭费了,镇上发给韩某丙的7000元低保房屋维修款他告诉李某处理村里的饥荒了。村两委和其他人都不知道领回来虚报小麦补贴和韩某丙7000元低保房屋维修款的事情。2010年左右,当时小麦补贴工作管的不严,有一次李某跟他商量说多报点,他当时同意了,后来李某就多报了一部分,有些没种小麦的人他们也报了小麦补贴,有10000多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被告人李某供述,7.25水灾发生后,他们村的部分房屋被损,镇里通知上报受灾情况,群众上报后,为了骗上级的救灾款,他和刘某、韩某乙商量编高一些,他和刘某商量先让受灾群众盖章领钱,他以领救灾款的名义把受灾群众的印章收上来,自己在表上盖的章,不让群众知道领了多少钱,他到下初镇民政办公室领回91000元救助款后,他和韩某乙给受灾群众发了2万多,剩下的5万多钱把2012年欠饭店的饭费和送礼了,没有收拾饭店的单子,其中绝大部分是他和刘某吃的,偶尔也有两委及镇上的干部,正常的招待费都在账上报了。2009年,镇上让订小麦种,他和刘某商量再多报点小麦补贴后办了50多张小麦卡,到2011年,他和刘某到银行取出1万4千元左右用于付饭费了。其中的12000多元刘某给张某的女儿买了对金镯子,按照子报表发给了村民30000多元,剩下的钱用来支付2012年他和书记(刘某)在饭店吃饭的钱,大部分钱让书记(刘某)吃了,他也领人吃了。这些饭费不是村里的招待费,是他和书记个人爱饭店的花费,正常的招待费都在村里记账了。2011年,他和书记(刘某)套取的小麦补贴也付饭费了。7.25特大自然灾害受损房屋维修清单是他和刘某商量着填的,就是为了多套点钱出来以后方便吃喝,他和刘某从镇上领会的91000元,这些钱一部分按照老白想子报表发给了百姓,给刘某1万元,剩下的付清了他和刘某个人吃喝的饭费,饭费大部分是刘某吃喝的,不是村里的招待费,从镇上领取的7.25水灾救灾款没有发过零工款,零工款也都在村长上处理了。关于骗取小麦补贴的事情是因为他们村英爱种的小麦亩数比老百姓报的多,所以他和刘某商量多报点,方便吃喝,总共虚报了14000多元,这些钱也吃喝了一个给韩某丙的低保房屋维修款7000元也是为了吃喝没有给韩某丙。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家财产,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财务,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村上报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的时候,上级已经核定好了补助款的数额,本院认为,2011年乳山市7.25特大自然灾害补助款的领取程序是受灾户填写“7.25特大自然灾害受损房屋维修清单(自报)”表上报到村里,由村里先摸底,然后村里报给镇政府,镇政府报给民政局,经过核实后再报给政府,有7.25特大自然灾害受损房屋维修清单(自报)、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辩解修理韩某丙的危房,是镇上民政说让村委先回去修房,等补偿款下发后再给村里一样,所以村里先给韩某丙修的房,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韩某丙证言均相矛盾,明显与事实不符,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从政府领取救灾款的行为应定性为受村民委托领取而不是受政府委托发放,从被告人领取到救灾款的一刻起,救灾款的所有权已经从政府转移到村民,本院认为7.25特大自然灾害受灾补助款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的国有财产,这部分财产只有发放到村民手中才属于村民个人的私有财产,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某辩称钱没有进个人腰包,而是用于村里超标的接待费,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刘某、李某供述以及证人郑某、刘某乙证言均可证实二被告骗取补偿款用于吃喝消费,并且二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吃喝费用是村里超标的招待费,被告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关于被告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不是伙同而是服从,他不是决定者,处于从属地位,不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刘某二人共同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有财产,并将贪污款项用于二人共同吃喝挥霍,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关于李某辩护人提出李某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所以不构成贪污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被告人李某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家财产,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财务,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且被告人客观上有截留救灾款他用的行为,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作为村主管会计,处于从属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二、被告人李某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月,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 判 长  冯辛夷审 判 员  朱义全人民陪审员  冯成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