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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乔连生申请高明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连生,高明远,杨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乔连生,男,汉族,1951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明远,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巧兰,女,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乔连生与被执行人高明远、杨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08)东民初字第3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08)东民初字第335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尚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