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敖凤琴、敖凤梅与梁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凤琴,敖凤梅,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敖凤琴,女,1998年11月28日生,贵州省盘县人。申请执行人敖凤梅,女,2000年8月6日生,贵州省盘县人。被执行人梁刚,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敖凤琴、敖凤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刚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194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其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