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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与芮焕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芮焕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城路与东城南路交口处。法定代表人孙建良,站长。被告芮焕利,出生日期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与被告芮焕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乡镇畜牧兽医总站撤回对被告芮焕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已减半收取228元,保全费283元,合计5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