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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魏乾坤诈骗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乾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23号罪犯魏乾坤,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四川省三台县。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乾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扣押的款项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魏乾坤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魏乾坤于2013年4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5年2月9日以闽宁监假(2015)021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魏乾坤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乾坤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能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已缴纳罚金5000元,退出赃款8000元。罪犯魏乾坤之父魏光武已与宁德监狱签订《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四川省三台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假释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劳动改造月考核表、教育情况跟踪卡、罪犯奖惩审批表;3、(2012)鼓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书、(2013)榕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4、《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5、罚金缴��及退赃凭证。本院认为,罪犯魏乾坤全案退赃情况不明,对其假释应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乾坤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杏审 判 员  谢 勇代理审判员  韦晓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