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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潘卫华与肖宝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卫华,肖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潘卫华,居民。被执行人肖宝光,居民。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潘卫华申请执行肖宝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2013)冷民二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肖宝光应支付申请人潘卫华案款19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肖宝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冷法执字第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肖宝光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潘卫华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肖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