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春亮、汪燕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春亮,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雨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陈立平,主任。被执行人:王春亮,男,1982年3月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汪燕,女,1988年12月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被执行人王春亮、汪燕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行非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春亮名下所有的皖ENB6**小型汽车壹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员伊长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