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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童腮平与上海杨浦区新纪元教育培训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腮平,上海杨浦区新纪元教育培训中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腮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杨浦区新纪元教育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程伊骏。委托代理人赵月英。委托代理人朱金生。上诉人童腮平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4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征海代理审判员  张明良代理审判员  易苏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