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荣宝斋(上海)拍卖有限公司与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宝斋(上海)拍卖有限公司,罗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954号原告荣宝斋(上海)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五一。委托代理人秦嘉奎、王燕,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罗军。原告荣宝斋(上海)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嘉奎、王燕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30日,被告与案外人庞某某、王某某(原告总经理)签署《合作购画协议》,约定三方协议合作购画6幅,被告向案外人周某某借款1,000万元以作购画款。但周某某要求由原告借款给被告,其借款给原告。周某某于2012年12月3日通过北京上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名公司)放款1,100万元给原告,同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100万元。2013年3月8日,原告向上名公司归还500万元。2013年7月17日,原告向上名公司归还剩余600万元。被告于2013年3月7日至2013年3月12日分三次共计归还原告200万元。原、被告为此于2013年8月29日签订《财务往来备忘录》,被告承诺于2013年11月30日还清借款900万元。届时,因被告未履约,现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00万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以900万元为本金,按每月1%计算的自2013年7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审理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一、《合作购画协议》,证明被告与案外人庞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协议合作购画6幅,并约定被告向周某某借款1,000万元以作购画款。除周某某外,各方据此签署了《合作购画协议》,周某某不同意该方案。二、招商银行收款回单14张、招商银行付款回单3张、原告的记账凭证;证明上名公司向原告放款1,100万元,原告向被告放款1,100万元,原告归还上名公司1,100万元,被告归还原告200万元。三、《罗军与荣宝斋(上海)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财务往来备忘录》(以下简称《财务往来备忘录》),证明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900万元,被告承诺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还清借款的时间不超过2013年11月30日。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上名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向原告汇款1,100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放款1,100万元。被告于2013年3月7日、8日、12日共归还原告200万元。原告于2013年3月8日、7月17日归还上名公司1,100万元。原、被告为此于2013年8月29日签订《财务往来备忘录》,载明:原告与上名公司的往来款已结清,被告欠借款900万元,被告承诺自2013年7月17日起,900万元的利息按月息1%计,直至借款还清为止;还清借款的时间不超过2013年11月30日。届时,被告未履约,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已将1,100万元出借给被告,被告归还200万元,剩余款项未按《财务往来备忘录》约定的时间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自愿放弃相关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军归还原告荣宝斋(上海)拍卖有限公司借款9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革平代理审判员 陆一婷人民陪审员 张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